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 资产隔离失败背后原因几何?
2023-03-19 15: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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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会不会是一种秘密的财产安排?现在可以从公众渠道得到的信息,只有那些由上市公司的高层组成的家庭信托。张兰的“家庭信托”究竟是怎么暴露出来的?怎么法庭上的判决书上会有张兰的家族信托?张兰的“家庭信托”到底是怎么回事?

  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与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简称CVC)的纠纷仍在继续。

  3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了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与张兰的民事诉讼裁决书,判决张兰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纽约西53街20号,39A公寓出售所得归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所有。而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实际上是CVC为了收购俏江南成立的,判决书还透露张兰在2019年与CVC的诉讼中败诉,共欠对方1.42亿美元及其利息。

  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

  为了追讨1.42亿美元的欠款,获取出售纽约公寓的资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CVC还瞄准了张兰在海外的家族信托。

  2014年2月2日,张兰的家族信托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成立(以下简称“SETL”);并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6月3日成立了离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为她的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女,托管人为亚洲信托(AsiaTrust Limited)。

  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书公布了张兰的海外信托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判决书中,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张兰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本来起着资产隔离作用的离岸信托被击穿,张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财产被认定为是张兰的个人财产,那么自然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笔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失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魏认为,张兰的离岸信托被击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她对信托的财产有无限控制权、任意取回和处分权,把信托的财产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而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没有任何的干预的能力。在离岸信托中,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为是借用信托的名义进行代持,是虚假信托安排,所以,在遇到对外债务、离婚或继承等纠纷中,极有可能会被穿透,认定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或者离婚继承分割。

  并且裁判文书还透露了离岸家族信托的来源和去向。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之间,原告也就是CVC将约2.5亿美金转至张兰在嘉盛银行的账户里。随后,在2014年3月10日至7月21日之间,价值1.42亿美元的现金和证券被从嘉盛银行转至信托壳公司SETL名下瑞士信贷银行的账户内,之后又将其中的0.85亿美金转到SETL在德意志银行的账户中。

  目前,SETL在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账户中分别有约0.22亿美元和0.33亿美元的资产,但已经于2015年3月被新加坡高级法院冻结。

  击穿原因:信托财产“实际控制”含量过高

  离岸家族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一国的居民将家族信托设立在该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比如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开曼群岛等。离岸家族信托可以起到避免企业经营风险、婚姻风险而出现财富分割的问题。可以看出,其核心功能在于“风险隔离”四字。

  而要想实现风险隔离,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离岸家族信托能够实现的基础也是“隔离",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的权利边界需谨慎设置。

  这也是张兰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核心原因:家族信托下的财产实际权利人为委托人,而非托管人。而有效的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的家族信托在委托人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出现债务后,信托资产也不属于责任资产,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张兰的离岸家族信托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从而失去了财产保全功能。

  李魏表示,在离岸信托中,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以后,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应当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一样,由受托人来控制;委托人的意愿仅作为受托人参考,受托人只忠于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目的,而不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置信托财产。当然,受托人也不能为了自己的意愿来擅自处分,谋取不当利益,这也是不合法的。

  裁判文书公布了诸多能够证实张兰对信托资产的直接干预行为。比如,嘉信银行的内部邮件表明,2014年3月13日向瑞士信贷银行的转账并非出于税务规划目的,而是为了保全个人资产。并且,在邮件中,张兰声称自己为“信托资产的实际利益所有人”,并要求“被及时告知账户资产的变化"。

  此外,在新加坡高级法院下发资产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移信托账户内的资产,判决书采用了“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一词。具体来看,第一个证据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张兰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贷银行两次分别转移300万美元;第二个证据是德意志银行账户于2014年11月有一笔资金转出,最终被追溯到用于购买上述在纽约的公寓。

  基于多项证据,法院认为张兰对于离岸家族信托所属两个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具有随意处置的权利,并由此判断张兰无意将这部分资产真正给予SETL,因此仍是实际控制人。对于张兰在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资产前后迅速转移资产的行为判定为她将信托资产视为自己财产的表现。

  相较之下,国内信托对委托人的保护更多

  对于委托人意愿的保护力度是离岸信托与境内信托的最大区别之一。李魏对记者表示,《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利益和特定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也就是说,在境内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是听从委托人意愿。

  所以,在境内信托中,尽管是受托人听从委托人意愿,他们仍是合法的信托关系,不能因此否认信徒的有效性,也就不容易被传透。

  不过,李魏认为,境内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仍有边界。主要在于委托人在取得信托财产的时候,应当以受益人的身份去取得,如果不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否则也有代持之嫌,信托关系可能会被确认无效。

  李魏指出,与离岸信托相比,国内的信托对于委托人的保护力度会更大。在国内合法设立的信托,即使委托人把自己设立为受益人,即自益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之前,信托财产也是受到合法保护的。也就是法院在查封或追偿委托人自身债务时,只能执行其受益权,且要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者在信托利益分配给委托人后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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